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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作为贯穿考试始终的附生物,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有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越来越呈现复杂和多发趋势,不仅扰乱了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选拔人才和储备人才的机制,还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平等考试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鉴于考试当中的种种乱象,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规制,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等3项关于作弊方面的罪名,本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客观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分为前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界定、“作弊”的界定、对本罪“行为”的界定、结论和展望五个部分。前言部分,总结了考试作弊现象泛滥的原因及危害,提出了《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现实意义。第一部分,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进行界定,首先阐述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进而对国家考试进行界定,然后根据法律依据划分出国家考试的范围,最后简要阐述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本罪中的作用。第二部分,阐述了对“作弊”的理解,分别从概念、特征、方式、危害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阐述了对本罪“行为”的理解,分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两个方面,分别从概念、特征、表现形式等方面展开论述。结论与展望部分,重申本文的结论,并且根据国外的相关规定展望我国进一步立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