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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随着经济发展,案件数量增长快、涉案金额增多、种类多样化,导致投资者对市场的不信任度显著提升,长此以往对证券市场以及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虽然这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证券法行政处罚的力度不足、相关法条并未作出修改,导致处罚标准未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违法成本逐渐降低。但在实践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却未搜集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处罚的相关案例。在网络检索相关起诉的案件处理详细过程之时,发现目前操纵股价民事案件虽能被法院立案,由于当前法律未具体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导致裁判于法无据。正因如此,目前投资者基本上还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来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索赔。本文通过分析2001年-2018年操纵市场行政处罚的统计数据,得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立法的紧迫性,通过结合相关国家及地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具体制度与案例,以及国内现有研究,并提出我国目前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在引言中,本文通过数据以表格形式展示我国2001年到2018年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各项数据,分析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特征——案件数量增长快、涉案金额增多、种类多样化。而因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没有法律规定,导致实际案件难以进行维权的事实得出我国需要建立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的结论。第一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为认定。该部分首先对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进行评述,发现目前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不成体系且行政性质法律居多。尝试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法律的框架,即以证券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为基础,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分为虚假交易型、真实交易型、信息披露型与其他行为。而以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具体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体例参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域外国家与地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的归责原则,得出我国在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操纵证券市场的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其中虚假操纵行为与信息披露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真实交易行为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应当引入美国法中的“情势证据原则”。第三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因果关系的认定。该部分通过学术界与实践中对因果关系背后的法理学的争议,结合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确定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说,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负累。第四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损害赔偿。该部分通过分析操纵证券市场损害赔偿原则与域外损害的计算制度,得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原则与损失的计算方式应借鉴美国,以实际损失法与操纵获利法进行结合,在行为人获利大于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适用实际损失法,在行为人获利小于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适用操纵获利法的结论,同时本部分从赔偿范围、计算方式、计算方法方面提出对操纵证券市场损害赔偿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