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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是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可以概述为: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自身。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上看,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规定了这一原则,但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却没有规定这一原则。尽管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已经开始被援用,但影响却远不如独创性原则。
本文的目标是通过梳理现代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的基本理论以寻求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确立这一原则的方式。本文的第一部分是针对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含义的分析,内容包括对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在制定法的表述,在判例法中出现的各种测试法的内容,以及两者的互动关系;第二部分,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对不同的测试法下的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在各个时期的不同功能进行说明;第三部分则是从美学理论演变的角度,对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在现代著作法上的变化的合理性基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从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在我国著作法体系中与其他制度的相互关联入手,讨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建构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的可能性与方式。
本文认为,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与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之间不存在着冲突。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上看,独创性理论需要这一原则作为审核的标准。并且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实践来看,这一原则已经潜在地运作于原创性判断和侵权认定之中。然而,在实践中运用的同时,这一原则更有必要以明确的条文确立于著作权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