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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渗透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有日益加强的趋势。数据共享是数据利用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私有数权和共享数权的冲突,归根结底是数据共享与个体数据保护的冲突。机遇与挑战并存,数据共享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个体数据泄露或受侵害的风险,但若过度保护数据主体对个体数据的利益,则会限制数据经济价值的充分实现,不利于数据共享。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已经对个体数据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国内的学者大多研究的是关于保护个体数据的研究,对于如何平衡数据共享和个体数据保护的关系研究比较少。第一部分,基于权利的利益论,数权概念的产生是科技发展、文化观点变迁的必然结果。数权是基于“数据人”而衍生的权利,是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综合体,突破了“一物一权”的结构,共享权是其本质。第二部分,从一个全新的价值实现角度划分出了私有数权和共享数权,私有数权是数据生成者对生成的数据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让渡部分数权得到收益,但其本质上追求的是对个体数据的保护;共享数权是数据控制者对数据享有的权利,其本质上追求的是数据经济价值的最大化。第三部分,从马克思主义理论阐述了数权私有与数权共享的辩证统一关系,私有数权是共享数权的前提和基础,共享数权是个体数据的再利用,数权共享会有侵害私有数权的危险,对数权私有的过度保护会限制数据的流转。第四部分,为协调二者关系提出了建议,赋予私有数权主体知情同意和被遗忘权,此处的同意不是“强同意”,设立了“合理预期”;共享数权主体要在授权的范围内对数据进行操作且负有保密义务,但经过匿名化处理不会识别出特定人身份的数据可以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