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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必然伴随着冲突,建立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与体系成为各国直面的重要课题。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主体关系日趋复杂,矛盾纠纷凸显叠加,纠纷解决机制正面临巨大挑战。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概念源于20世纪美国,现已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共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ADR在保证纠纷当事人诉讼权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了更为灵活丰富的纠纷解决路径。尽管各国发展ADR的社会背景不尽相同,但应运而生的ADR在缓解诉讼膨胀压力,平息社会成员间对立情绪,追求实质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行政型ADR的建设经验对于发展我国行政调解、建设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要借鉴与启示意义。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与社会冲突理论,系统地梳理了日本行政型ADR的缘起、发展历程与功能定位。从处理“行政与个人之间纠纷”与“个人与个人之间纠纷”两个维度出发,分析了社会变迁推动日本行政机关其法律意识与地位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与动力,提供满足不同程度需求的纠纷解决服务,使日本行政型ADR运行机制体现出“促进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融合”的功能追求;社会实践的发展同时也刺激了社会主体权利观念的觉醒,个人领域中矛盾纠纷日趋复杂促使日本行政机关不懈寻求发展更加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要求的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机制,行政型ADR运行机制日渐呈现出“实现事前预防与事后调解融合”的制度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日本行政型ADR协同行政相谈制度与民间型ADR的衔接逻辑,为发展我国行政调解提供理论基础。进一步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加快委员会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逐步扩大行政调解受理范围,不断丰富行政调解中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方式,加强“大调解”格局下信访与行政调解之间的功能整合,从而加快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