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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国家干预主义和积极的法治观念下,社会本位逐步代替了个人本位。公民的社会经济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日益被社会所重视,并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获得广泛承认,相继被很多国家写进宪法,其保护机制也越来越完善。从世界范围看,尽管对于社会经济权的可诉性仍有争议,但各国都大刀阔斧地开始探究各种路径对社会经济权进行保护。20世纪90年代南非开始向民主国家过渡,并随之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还确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社会经济权利。南非在社会经济权的救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它主要是通过将政府与国家侵犯社会经济权的行为诉请到宪法法院,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来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因此,分析南非在社会经济权救济过程过程中的得与失,并在吸收其相关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对于建构我国的社会经济权的宪法保障体系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国在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社会经济权得到了很大的重视,但相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来说,社会经济权的保障仍然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学界对社会权的研究绝大部分都停留在对社会经济权宏观层面,要把对公民社会经济权的保护扩展到实践的层面,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经济权的法律保障体制,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因此,本文从宪法学的角度通过对社会经济权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以南非社会经济权宪法诉讼的相关判例为切入点,对南非社会经济权的宪法保障进行评析,在吸收其相关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权保障的现状,建构中国语境下的社会经济权的宪法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