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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不仅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节越发重要,但是许多违背税收管理的行为却也是不断威胁着我国的税收征管。从税收债务成立到消灭这一过程中,我国税法采取了许多方式保障税款的征收。其中之一就是税收附带债务,其因税收债务履行瑕疵而产生的附带给付义务。由于税收附带债务功能的复合性,各国大都采用了这种方式处理违背税收征管的行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滞纳金这一种附带债务,并结合罚款共同制约税收债务履行瑕疵。但是,这些制度规定模糊,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在最新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税收利息”这一内容,区分了税收利息和滞纳金的区别,开始建构我国税收附带债务的体系。在此趋势下,本文力图系统地研究税收附带债务制度,并借鉴日本、德国和美国税收附带债务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除本文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会从四个部分对税收附带债务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明确税收附带债务基于税收之债而成立,以及税收附带债务应当税法原则。并阐述税收附带债务从成立到消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介绍我国滞纳金的历史,从其发展过程中显示我国税收附带债务的定位和作用。结合当下的相关立法状态,阐述我国税收附带债务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在于出现在纳税申报和税收缴纳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且通过比较各国所采取的税收附带债务,找出其中各自制度的优缺之处。第五部分则是基于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我国税收附带债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