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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以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以原则规范为骨架的法律规则体系。但如果合同当事人违约,法律该如何救济?这就是合同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为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的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法功能的实现。违约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所订立的合同的违反,也是对双方合意和信任关系的破坏。违约不仅仅使正常的交易中断,而且也会给非违约方造成各种损害。违约对正常交易关系的破坏,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使得合同法必须通过违约制度来制裁违约方并对受害人进行补救。这就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采取何种有效的违约制度历来是各国合同立法和理论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判例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形态及违约的补救措施这三个问题的比较法研究。同时探讨违约及其责任问题在各国合同立法和理论中的发展过程及趋势。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