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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简单地说就是社会民众的意愿倾向,代表一种大众心理,主要是一种自发的、非理性的道德情感。司法也叫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等特点。由于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古代社会,过分强调礼的地位,人治思想严重,即使到了现代,司法也总在受到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2005年,王斌余杀人案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该不该受舆论影响的讨论。农民工王斌余多次讨要自己的工钱,却一直没有拿到手,甚至还遭到工头及工友的侮辱,在极端愤怒的情况下,用刀连续捅死四人,重伤一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斌余死刑。之后社会各界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声音,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认为王斌余不该被判死刑,原因在于他是在讨要工资未果并且极端愤怒的情况下杀人。但是法律有其自己的特点,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尤其是刑事法律,其严肃性更是不容质疑的,司法的唯一依据也只能是现有的制定法。只有严格依法司法,才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本文将通过对社会舆论和司法各自特点的分析,论证舆论该不该影响司法,如果舆论不该影响司法,那么舆论又应该在什么地方体现,国家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吸收民意,应该通过什么方法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本文总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王斌余杀人案的分析,通过对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正当防卫要件以及自首对量刑影响的规定的分析,得出结论,王斌余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并且不属于防卫过当造成的故意杀人,而其犯罪后的自首行为,由于他的罪行极端严重,不能对他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不能改变对他死刑的裁判。第二部分,分析社会舆论和司法的特点,舆论具有非理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司法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司法是对制定法的适用,司法的唯一依据就是现行的制定法,必须维护制定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才有利于树立法治观念,有利于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舆论不应该影响司法。司法的唯一依据就是制定法。第三部分,在否定社会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的情况下,我们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就需要完善立法,通过立法来吸收社会舆论中合理的部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最重要还是要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在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先于司法程序的执法程序,应该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利益,因为行政执法具有效率优先的特点,而司法的特点是公平优先,它强调程序,因此很费时,对于权利需要及时救济的农民工,司法无疑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而行政执法的及时有效才能更好的保护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