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语境下的“类案同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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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类案同判”、法律适用的统一,一直是我国司法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中,“类案异判”的问题绝非个例,而是普遍地存在于司法审判当中。类似案件不能得到类似审判,不论是从法律规范的原因角度考虑还是从裁判者的原因角度考虑,确实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原则。“类案异判”的情况影响了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破坏了司法公正,长此以往会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对法律失去信心。因此,推动“类案同判”的实现刻不容缓。现阶段在国家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人民法院不断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是否能对“类案同判”起到积极作用,笔者对此提出了自己思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由四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以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入手,介绍了本文研究的重要性及目的,而后简要阐述了国内外“类案同判”问题的整体研究进路,引出以人工智能为视角研究“类案同判”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及本文用到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一部分“类案同判”智能化概述,笔者首先对“类案同判”智能化作出界定,将“类案同判”智能化定义为:在司法审判领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构建全方位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内置的争议焦点自动识别、法律自动推荐、类似案件自动推送、文书检测等智能程序保障“类案同判”的实现。同时笔者提出“类案同判”智能化应坚持辅助性、公平性、相对性、透明性、可控性五项特性。而后笔者对智能化语境下“类案同判”的识别作出分析。从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立法质量三方面论述了“类案同判”智能化的意义。本文第二部分“类案同判”智能化的理论基础,笔者针对实践中“类案异判”的成因,提出一套系统的“类案同判”智能化理论体系,为智能化建设奠定理论依据。笔者认为智能化的前提是言词原则,智能化的基础是法律推理,智能化的核心是算法、算力与数据,智能化的目标是追求公正与效率。从上述四方面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保障“类案同判”的实现具备可能性及必要性。本文第三部分“类案同判”智能化的应用与困境,是在“类案同判”智能化的理论基础之上,从当事人画像技术应用、案件争议焦点分析应用、类似案件推送应用、法律推荐应用、语言翻译应用、文书质量检测应用等具体方面详细列举了现阶段人工智能能以何种路径解决实践中“类案异判”的问题,并从技术层面、数据层面、应用层面、算法层面、人才层面等提出了现有智能化应用的不足。本文第四部分“类案同判”智能化的完善路径,笔者针对分析得出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现有的不足,从智能技术的完善、案例数据资源的共享、智能平台的搭建、智能化应用能力的提升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助力“类案同判”智能化的发展。结语部分笔者重申了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本文的宗旨,谈及了笔者对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一些思考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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