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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进入国际贸易争端仲裁可以说是经济、政治、法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全球化使资本投资遍布全球,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自然引发了资本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就各种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国际仲裁庭以其独特的优势取代了国际法院在这方面的地位。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对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多极化的发展使得国际法向更加公平、透明的方向发展。然而,仲裁制度的私密性和此类争端各个方面的后续影响(如公益方面)之间却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仲裁庭的公正性也饱受质疑。因此,“法庭之友”制度被引入仲裁当中也是必然的选择。可以说,“法庭之友”制度在国际法上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的兴盛密不可分。在当今各个引入“法庭之友”制度的仲裁庭中,影响最大的是NAFTA和ICSID。这两个组织的仲裁制度分别因为不同的原因引入了“法庭之友”并在制度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NAFTA是沿袭了判例法的传统,由案件为起点、以声明的形式对“法庭之友”制度进行了规范;而ICSID则是直接修改仲裁规则,规定了“法庭之友”的种种制度。它们在对待“法庭之友”的态度上具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所区别。NAFTA重点关注的是“法庭之友”意见书的形式规制,而ICSID则着力于维护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本文从案例出发,比较各方对“法庭之友”的态度,探讨NAFTA和ICSID引入“法庭之友”的原因,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阻碍。当今的中国正处在战略转型期,对外贸易方面已经从“引进来”重点发展转向了“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并计划在中国建立东亚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贸区。当然,建立与之对应的仲裁规则也不容忽视。因此,本文在比较NAFTA和ICSID在“法庭之友”制度建设方面优点的基础上,探讨了“法庭之友”对于中日韩自贸区的意义。并根据NAFTA和ICSID的相关制度建设,为中日韩自贸区建立“法庭之友”进行了简单的程序设计并对设计理由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