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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基础仍不牢固,其主要原因是规范化程度还不够,市场法制环境尚不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尚未稳固,近年来屡发不止的证券侵权纠纷就是最好的证明。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来虽然对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有了比较科学详尽的解决机制,然而其实效性令人堪忧。于是人们越来越关注于发展且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但另辟蹊径也需找对切入点,针对具有特殊性质的虚假陈述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建立仲裁机制正是基于证券市场最基本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侵权责任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所提出的,只有由浅至深地深入纠纷解决中才能既符合我国的实情又具有操作性。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追本溯源地从最原始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引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界定虚假陈述及其构成要件,指出虚假陈述行为与其他证券欺诈行为存在的差异。同时通过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的典型案例的讨论,指出此类纠纷具有一系列不同于一般证券争议的特点,分别有所涉及的财产利益重大,内含很强的专业性,往往具有群体性,纠纷事实争议与解决过程复杂。第二章则对各种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机制和仲裁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摆出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作为新生纠纷,传统诉讼模式措手不及,难以全然接纳,仲裁机制尚未被重视,继而成为与诉讼互补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三章介绍此类纠纷的仲裁制度的概念、特征及优越性,探讨仲裁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引出针对此类纠纷所建立的仲裁制度的特殊性,进一步说明建立和完善该类纠纷的仲裁制度的理念意义和实践意义。第四章主要是对于完善我国虚假陈述纠纷仲裁制度的思考和建议,借鉴证券仲裁制度发达的美国的先进经验,从宏观的制度性建设和微观的仲裁规则制定两个方面分别尝试在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大背景下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虚假陈述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