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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落后的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使得我国嗜酒人数逐年攀升,部分少数民族的酒依赖尤为严重,本调查点A村僳僳族就是这一典型案例。了解少数民族(本文特指傈僳族)的饮酒机制,有助于制定合理的与酒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同时,有助于健康观念—“健康为人人”到“人人为健康”的传播和转变。本研究以质性研究为主,量化研究辅之。首先运用酒精依赖疾患识别测验(AUDIT)和饮酒问卷(Alcohol Use Questionnaire, ADS)筛查出A村经常饮酒的人员,然后采用参与式观察和深入访谈法对他们嗜酒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研究发现嗜酒人员饮酒的基本条件与他们的需要、情绪和认知等有关。在从饮酒到嗜酒的转变过程中,社会变迁因子起着“推手”的作用,文化习俗因子则具有原动力的作用。针对A村嗜酒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健康和社会问题,本人提出五点对策建议:第一,加强对村民进行有关嗜酒危害性的宣传教育。调查过程中,本人了解到:一方面村里对嗜酒容忍度高,对嗜酒成瘾以及由此会引发的一系列危害到身心健康的严重问题的重视度低;另一方面,村里频频上演的嗜酒冲突、酒精中毒、人身伤害乃至死亡事件会引发人们的一点点关注与思考。但是,总的来说,对嗜酒的严重危害性的认知度不高或者没有上升到理性层面上来,即作为一件大事、要紧事来抓。由于嗜酒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加强相关管理人员、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等对嗜酒人员的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是很有意义的。第二,制定有关的村规民约,限制过分出格的嗜酒行为。近年来,A村的近邻,大多数自然村都先后成立了妇女小组。其中有一条小组规定—不准配偶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否则开除组织。该小组既为日常的生产服务带来了活力,又为村里的乡村文明建设大有益处。A村也可以借鉴,制定有关的村规民约,对嗜酒行为这一瘤子进行管制。第三,提高村民的社会化水平,适应社会变迁,强化村民的社会心理防线。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日渐多样化和日益被少数民族人民接受现代化的生活方式,都推动了饮酒这一古老习俗的“现代化”。另一方面,社会变迁带来大量的应激处境,个体不能独自进行很好的解决,常常借助于饮酒以减少对应激源的敏感性。所以提高村民的教育文化水平和社会化程度,就显得愈发关键和必要。因为人的社会化程度决定着人们应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刺激或挑战的承受能力及应付方式。第四,移风易俗。比如在“搭桥”和“祭鬼”等传统民族风俗仪式和活动上,一定要避免让儿童过早沾染上酒精饮料。尤其要防止和杜绝父母给孩子喝酒的不良的行为。第五,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三通”和新农村建设一定程度上说地的的确确改善了人们物质生活的条件,但是人们自身改善生活的动力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提升,与其说这是一种幸福生活,倒不如说是一种强加的幸福感。今天,大部分农村人津津乐道:“政策好,政策好”,可这政策到底好在哪里。呢?说出来也不怕人笑话,吃低保,吃补助。正所谓治标不治本。原本精神生活(本文指人的自主性,主动性,创造性)就匮乏的农村,如今好政策可谓火上浇油,把积极向上的,进取的,自发的,无尚光荣和发自肺腑的精神世界变成了物质的附庸和替罪羊。物质替代了精神。人何以为人,何以为存在,无非就是人有精神,有对真善美的最求,有着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动力,有着修身、养性的崇高美德,更有着对净化、升华灵魂的最高境界。那么,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呢?无非是引导人们回归到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幸福的不竭动力,劳动最光荣的轨道上来。这是唯一的也是可行性最强的途径。所以,今后相关部门如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源的有效开发、整合、利用,以及引领人们进行生产性的投资、规模建设成为今后发展布局中的一大重点、难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的同时,一定要把农民自身的积极性放在第一位置。正如阿玛蒂亚·森在其《以自由看待发展》著作中所言:“必须把人们看作是要主动参与—在他们有机会时—他们自身前途的塑造的,而不只是被动接受某些精心设计的发展计划的成果。国家和社会在加强和保障人们的可行能力方面具有广泛重要的作用。这是一种支持性的作用,而不是提供制成品的作用。”这种辅助性的政策措施对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积性大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