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宽容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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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的宽容,基于两大原因:第一,对生态的权力与权利共生秩序的关注。在中国传统观念里,权力与权利是一对处于紧张对峙、否定的关系型范畴,缺乏一种尊重、信任、合作的情怀。在“风险社会”,这种对抗式情结不利于社会结构性风险的释放,不利于社会产出的最大化。因为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性、压制性、扭曲性力量在塑造社会结构秩序时,不可避免地要挤压权利的生存空间,而权利的正当性诉求壮怀激烈地诠释着实现的各种方式。挖掘权力与权利的合力进取的人文精神,消解权力与权利的对抗症结,营造和谐共存的生态型权力—权利共生秩序,使权力与权利从内耗型的抗争模式转化为成长型的合作模式对于当代中国的发展具有特别意义。第二,对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回应。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一门地域性知识,我们不能仅以西域理念指导我们的制度建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定某些普适性价值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当代中国,既处于法制现代化的证立过程中,以满足法治社会规则对基本生活的支配,又处于西方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对现代主义学说解构的思想洗礼中,对一般规则无固定模式的政治化的、衡平的变通适用对我们具有一定的提示警醒意义:我们是否在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走得太远,我们是否在自我创造、积累着规则之治的社会结构性风险?   研究法的宽容,就是寄望于通过宽容精神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渗透,吁请权力保持适度的克制、谦抑,变传统的侵害与防御关系为信任与合作关系,使权力与权利从内耗型的抗争模式转化为成长型的合作模式。法的宽容内涵兼容两个基本维度:权力的自我抑制与权利的自我尊重,宽容既是有资格宽容者的主动放弃,也是对人作为一个类的存在的权利的尊重,是对权力者自己或者其子孙未来可能成为异端、反社会主流者的宽容。同时,法的宽容精神不仅仅是一个恢弘的叙事,它必须在实证层面获得制度保障,必须体现在法治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而在非法治常态下,法的宽容将以制度权变的方式实现,以弥补法律不足、救济法治之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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