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银行新兴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类信贷业务创新日益频繁,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在具体交易设计上,此类业务通常借助多层法律结构以及多个通道主体,由过桥方将资金提供给基础资产融资人,造成业务交易链条不断拉长,业务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由于金融业务与融资方式的不断创新,系列新类型合同时常会突破一般的法律构造,从而导致法院在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时面临适法困境。本文从一则典型案例出发,对结构型融资交易中的交易结构、合同性质、合同效力等问题分别展开阐述。 结构型融资交易由三个以上主体参与,包括出资方、中介方、融资方和担保方,交易结构可以划分为募资端和投资端。就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通常涉及信托法律关系、投资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在我国的特殊国情背景下,与银行合作开展的通道类业务一度是信托公司的主业,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成就了信托业的高速发展,监管机关也在逐步加深对于此类合作业务的理解。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通道类信托符合信托的本质特征,并非是脱法行为或消极信托,法院在援引相关监管文件判断信托合同效力时应当慎重。在具体的资金运用层面,为了满足投融资双方的实际需要以及突破现行制度挚肘,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创新的回购交易方式,按照交易的标的和内容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股权收益权远期回购交易、股权远期回购交易和增资及远期回购交易。股权远期回购的性质是让与担保,而对于股权收益权远期回购和增资及远期回购,仍应当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发现隐藏行为确定其性质。本文通过整理和分析与远期回购交易相关的司法判例,总结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流观点——“实质重于形式”。201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亦强调,法院应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新类型合同的效力。最后,在阐释和论证结构型融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前文提到的典型案例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