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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作为“被告人权利大宪章”的刑事诉讼法如何在两大目标之间谋求平衡,找到最佳结合点无疑成为其主要任务。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因素,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权利保护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更有效地保证诉讼参与人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已成为法律人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要真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就应当及时让其知道、了解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应当以何种方式向谁主张,这是诉讼参与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但由于绝大多数诉讼参与人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如果没有国家专门机关的帮助,其诉讼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和实现。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重新建构完善的刑事告知程序,明确规定国家专门机关的告知义务,有利于诉讼参与人积极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使其在诉讼活动中真正居于主动地位。然而,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告知程序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现行告知制度的运行状况不容乐观,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违反、忽略、移位告知程序等现象,且告知制度在对告知对象、告知内容、保障机制规定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缺陷。本文拟在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意图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告知程序,使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诉讼告知程序概述。本部分在对告知与其相近的制度——说明、通知比较的基础上,对告知程序的基本含义、法律要素、种类等内容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确立刑事诉讼告知程序的理论依据。该部分从诉讼关照义务、人权保障、控辩平等三个角度出发,论证了刑事诉讼中确立刑事告知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刑事诉讼告知程序立法例与借鉴。本部分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告知规则的考察,提炼出可供我国刑事诉讼告知立法借鉴的结论性启示。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告知程序的分析。本部分从告知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状况两个角度出发,着重分析了刑事告知程序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我国刑事诉讼告知程序之立法完善。本部分从确立告知程序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以及刑事诉讼各阶段针对不同对象的告知内容的具体建构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刑事诉讼告知程序的完善建议,并主张要在我国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从而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