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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行使自治权利的重要途径。随着基层民主建设进程的推动,城市社区自治、居民自治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这过程之中,对居委会必须真正实现自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居委会自治关系着社会民主的实现,也对我国宪政发展的过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影响。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实地的调查与观察,尽可能从居民的态度以及居委会成员的介绍中得出居委会自治的真实状况,分析法律在现实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状况,并据此提出可能有效的法律修改意见及相关措施。本调研报告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主要概括了居委会自治问题的研究现状、本调研报告的研究目的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居委会自治概述。该部分简要地界定了居委会自治的概念,并介绍了居委会自治对于推动我国宪政发展进程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展现广州市荔湾区居委会自治现状。通过调查问卷及深入访谈等方式对广州市荔湾区居委会自治现状进行调查,了解到了目前居委会自治存在的缺失,主要表现为服务被动化、管理僵硬化、财政存在依赖性、选举参与不足等问题。同时也发现,居民对居委会性质存在误解、但参与意愿较高的倾向。第四部分针对居委会自治所面临的障碍,对居委会自治中所存在问题的原因予以分析。本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是根本的制约原因。其次,诸如居委会的工作方式陈旧、社区事务难以引起居民的关注、居民的自治意识不强等法律以外的原因,也是阻碍居委会自治性发挥的影响因素。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居委会自治的建议。系统、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居委会得以真正实现自治的根基,居委会要实现自治,首先必须要有法可依。本文根据居委会自治的内容,建议从对社区服务的确认、完善居委会选举的规定、完善并落实居民会议两级制度、财务独立制度的确定这四大方面为主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系统的修改,同时也建议在法律中对居委会自治性质及其内容重新定义、增加居委会自治的监督与救济途径的规定等等。在法律上明确对居委会自治的各项规定,是重定居委会角色与重整其功能的重要保障。因此,比起其他措施而言,对《居委会组织法》的完善显得更为重要以及迫切。另外,本文也于法律之外,提出了其他一些改进办法,包括政府的有效放权、培育居委会成员素质、提高居民自治意识等相关辅助措施。第六部分为结语。结语部分再次强调了法律的完善对于居委会自治的重要性,并对本文局限性做出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