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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跨国公司纷纷要求在华设立外资投资性公司以适应其在华大规模、系统化的投资。《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为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和投资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外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对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以及我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我国对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法律监管并不到位。 本文从外资投资性公司的基本内容着手,以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法律监管为研究中心,采用分类、比较和归纳的方法对外资投资性公司的监管理念、体系、监管方法、监管内容及监管法律做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重点在于探讨外资投资性公司法律监管的不足,完善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法律监管。 本文的重点是第5章“外资投资性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结合前几章的研究内容,笔者在该章中分析了外资投资性公司法律监管的现状,对外资投资性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提出了若干设想,建议采用“资本控制说”界定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法律性质,完善《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加强风险监管。希望这些大胆的尝试能为我国监管外资投资性公司提供有效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