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研究——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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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的弊病在实践中逐渐显现,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较好保障,律师作为法治的守护者与推动者的功能没有得到较好地发挥。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建设推进得很缓慢,还很不够完善,从而导致我国律师管理不合理,严重损害律师的执业权利。所以,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  我国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是我国经过多年探索而建立起来的,其目标是要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好地推动法治进步。本文立足于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现实情况,总结分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上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律师管理体制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现行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两万多字。  第一部分阐述律师与律师管理制度的基本涵义。首先对律师的涵义进行阐述,包括律师的概念、律师的性质、律师的功能。通过对律师的概念认知,让我们知道律师是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通过对律师性质的分析,让我们知道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有属性,即律师具有自由性和独立性;再通过对律师功能的分析,得知律师最重要的功能是法治的守护者与推动者。然后对律师管理制度的涵义进行界定,本文所讲的律师管理体制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和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及其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原因加以分析。首先,介绍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然后介绍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再分析出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即重管理、轻服务的色彩依然很浓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职能存在重合、模糊不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权限过大、过宽,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权限过小、过窄;最后从法律文化传统、国家治理结构、社会对律师的认知存在偏差和律师协会发育情况这几个方面分析原因。  第三部分对西方典型法治国家的律师管理体制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情况进行考察。首先对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进行考察,然后对大陆法系代表德国进行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不管是美国还是德国,它们的律师都很自由、很独立,主要由律师协会来对律师进行管理,并对律师的的执业权利给予了充分保障。  第四部分提出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为中心构建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设想。第一,坚持“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方向,在这个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完善。第二,转变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不要在对律师的管理上管得过多、过细,而应当将其职能定位在对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三,推进律师协会自治,具体途径就是给予其更多的实质性管理权限、保障律师协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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