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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领域的热点问题。IPCC的四次报告一次次肯定了由人类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与全球变暖间的因果关系。为此,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特别是《京都议定书》为附件B国家确定了量化的减排标准,“清洁发展机制”、“排放交易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也相继启动,自此国际碳交易体系正式浮出水面。一方面,根据有无国际法或者国内法上的义务,碳交易被区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排放交易;另一方面,根据减排单位的不同产生方式,又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减排和基于项目的减排。在交易过程中涵盖了AAUs、EUAs、CERs、ERUs以及VERs等各种不同的计算单位。中国受制于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仅能参与CERs和VERs两类交易。由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2012年即将到期,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以及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第五次公约缔约方大会(CMP5),会议的目标在于商讨《京都议定书》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虽然最终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哥本哈根大会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失为一份成功的过渡性文件。作为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如何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碳交易?为了达成2025年完成单位GDP减排40%到45%的承诺,国内应如何开展自愿减排活动?本文旨在在梳清国际现有排放交易种类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中国参与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国内自愿减排活动,为中国未来的碳交易发展提出构想和思路。本文共分三章进行论述,共39,750字(仅正文)。第一章为“碳交易产生的背景”。本章介绍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由来,相应的国际法背景以及目前现有的国际碳交易种类。第二章为“中国参与的碳交易”。本章主要介绍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国内自愿减排活动,详细说明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法律基础文件、项目开展需要满足的要求、涉及的各类主体以及各种详细数据,并且结合案例分析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面临的问题;同时结合三地环交所的具体实践,探讨国内在自愿减排方面的各种创新活动的优缺点。第三章为“中国未来碳交易的发展”。本章主要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面我国面临的困境和对策,同时就如何开拓国内自愿减排交易体系提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