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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分支,沿用了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但实践中对部分侵权行为无法做到有效弥补受害人损失。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救济方式,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分析论证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适用条件、赔偿标准以及对其合理限制作出分析。第一部分论文的选题背景,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和国内外有关现状第二部分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概述,首先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内涵及起源,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功能。第三部分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分别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分析。第四部分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域外法考察,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五部分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分析其引入的必要性。第六部分是建立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阐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以及该制度的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