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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是检察院的一项专门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对被监督者是否按照法律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决定等进行考察,从而达到对其他刑事诉讼公权力机关进行制衡,以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理合法的诉求。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其中,对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改革与完善,成为了改革的关键。目前,在我国这种特殊的法治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定位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以及检察监督在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来完善,成为了司法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检察改革中应着重解决的难题。在本文中,笔者通过举例、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办法,来进行论证,希望对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加快推进实现司法公正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检察监督概述。首先是检察机关在宪政体制下的定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检察监督职能。其次是探讨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检察监督权,在这一结构之下,论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具体体现为对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执行的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最后是检察监督权的实现方式,通常采用“提出纠正意见”、“发出违法行为纠正通知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提出抗诉”等形式,具体通过法条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刑事检察监督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的问题。立案监督的主要问题在于监督对象局限,立案监督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对侦查活动监督的问题体现为审前羁押监督乏力;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制约不足,监督乏力。对法院行使审判监督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检察院在行使检察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同时,对法院中立地位的动摇,以及对被告人权益的不利;还有就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抗诉权来监督法院审判方面启动刑事抗诉的事由的标准不明确;对执行机关的监督也存在问题,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对刑罚变更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也不及时。第三部分,刑事检察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文章中,笔者对检察监督的完善进行了着重论述,主要从检察院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等角度加以诠释,增强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期望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提供一些建设性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