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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预防和治疗疾病治疗的重要物质,对于公共健康危机的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在公共健康危机中能否获得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得到相关的药品。在艾滋病、SARS、禽流感等大规模流行性疫病频频发生的今天,公共健康危机问题作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保障药品的获得成为解决公共健康危机的关键环节。 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大大促进了药品的研发。但这种垄断性保护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药品获得的困难。尤其在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时,这种矛盾更加凸显。因此,在专利法律制度框架内,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平衡专利权人的私益与社会公益,解决这个矛盾是本文最初的写作动因。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对专利权限制的最主要的制度。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制许可能够直接有效地限制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也正是由于这项制度的严厉性,强制许可在实践中很少被实际采用。然而,在公共健康问题上,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却非常有代表性,不仅在国内法、国际法层面都受到了极大的重视,而且还在实践中有突破和新的发展。 目前已有的对药品的强制许可研究主要侧重于从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研究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对公共健康的重要意义。本文尝试从如何保障药品的实际获得这个新的角度,以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为线索,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药品的获得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国内生产;二是从国外进口。在专利法律制度上,通过这两种途径的获得专利药品的障碍分别对应的是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进口权。因此,应当对这两种权利都作出限制,才能更有效的保障药品的获得。本文就根据权利限制的内容不同,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分为限制实施权的强制许可和限制进口权的强制许可两大类,进行分别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