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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为了避免走上日本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解决环境问题成了全人类的共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不断恶化的环境问题,有效地促进了环境保护,成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的司法途径。诉前程序作为前置程序是一项重大的创新,不仅能够提高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能力,同时也能够更加及时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避免损失的扩大。诉前程序实施以来,效果显著,只有极少数的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足以说明该项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但是由于该项措施没有相关经验可以借鉴,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相关的制度设计以及理论规定都不够清晰等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首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辨析了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同,为后续的写作奠定了基础。其次总结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立法推进历程,同时对于试点以来全国范围内诉前程序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论证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的必要性。试点期间涌现出了很多典型的案例。对于这些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研习可以发现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如:“环境公益”难以界定、诉前程序调查取证困难、检察建议可操作性不足、诉前程序的履行期限设置不合理以及行政机关履职标准认定困难等诸多问题。以上问题说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尽管在实践中颇有成效,但仍然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因此需要在总结典型案例成功经验以及吸收域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采取包括明确“环境公益”的界定标准、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合理设置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以及优化行政机关履职的审查标准等可行性建议,从而推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