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和城市建设用地短缺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制约,在严守耕地红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逐渐被提上日程。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提出战略性土地改革方针,其中一项是试点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入市过程中,北京大兴、广东南海等地探索了镇域或区域统筹的模式,在整合土地资源、土地规模利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践中出现的不同的统筹模式,本文旨在解释为何不同地区采取了(或需要采取)不同的统筹模式,即辨别入市统筹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如何评估或比较不同的统筹模式下入市改革的成效。本文从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效率提升等方面梳理了入市改革的内涵,基于IoS框架和Williamson的交易费用经济学范式构建理论框架、提出理论假设并结合案例分析进行验证。理论分析表明,交易属性与行动主体的特征会对治理结构的选择产生影响,而不同的治理结构又会导致治理绩效的差异。案例研究显示,人力资本专用性、交易行为不确定性和交易复杂性越高时,统筹入市中越倾向于采用政府主导的混合型治理结构;物质资本专用性、交易环境不确定性越低时,统筹入市中越倾向于采用农民集体主导的混合型治理结构。一般而言,入市统筹中行动主体的数量或规模越小、利益趋同性越强、民主决策参与程度越高、拥有的社会资本越丰富,越倾向于采取农民集体主导的混合型治理结构。大兴区西红门镇在入市过程中,各村集体以地入股成立了镇属土地资产联营公司作为入市统筹主体,对应农民集体主导的混合型治理结构;南海区桂城街道则通过成立区级和街道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作为入市统筹主体,对应政府主导的混合型治理结构,均符合根据交易费用和行动主体特征的匹配治理结构的理论假设,但是这一匹配并不一定能保证最优,从资源利用、收益分配、治理效率和外部影响等方面对治理绩效的评价能进一步检验匹配结果。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入市统筹更适宜采用农民集体主导、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混合型治理结构,这也是大兴区“镇级统筹”模式对应的治理结构。经过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本文最后从交易属性调整、治理结构改进和治理绩效提升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并对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及研究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