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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是指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进行自力救济予以对抗的权利,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是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正当性理论基础,能够充分享有抵抗权并且能够实际行使是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权正当运行的有效手段,是国家充分保护公民权利和高水平法治建设的体现。我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国家权威政治统治,服从国家权威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因而,在我国确立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面临着伦理道德以及传统习惯思维等众多障碍,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但是,我们一方面借鉴域外各国成功的理论实践成果,另一方面扬弃的继承吸收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抵抗思想,积极努力地推进这一进程。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抵抗权由宪法号召式的规定到行政法领域的抵抗权是其由应然的状态进入实然的标志。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深入人心,依法行政已经越来越成为时代对政府的要求。行政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规范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然而公民与国家之间显然是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我国目前行政法治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然缺乏较为完善的制度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还不能很到的达到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不能很好规范行政行为。为有效实现依法行政,一方面需要加强完善我国当前宪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则应加强制度安排,将公民权利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通过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的状态。无论是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制度,还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约束,行政相对人抵抗权都有着极为突出的意义。但基于我国传统政治观念的影响,以及对此概念的不熟悉而产生的误解。使得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仍不成熟,法律实践更是没有给与肯定。本文着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的全面分析介绍,以及其对相对人权益保护,行政法治的意义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