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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政治学、人事行政学和领导科学的基本原理,在吸收和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引咎辞职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阐释,旨在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作些努力。本文拟从引咎辞职的角度出发,详尽阐述并探讨了引咎辞职制度的现实意义,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进一步完善的对策性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要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旨在阐释引咎辞职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科学内涵。主要包括引咎辞职的含义、标准、特征、功能和原则。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完善,更是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鞭策和警示,能更好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能产生更好的管理效应和社会效果。而作为一种辞职类型的“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此制度在整个干部人事制度体系甚至整个政治体系中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的良好运行以良好政治文化氛围的形成和行政伦理道德的普遍提高为前提,意味着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已经形成。第二部分,旨在探讨建立并完善引咎辞职制度的现实意义。我国社会生活的现实以及宪政的实践均已充分表明了创设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与迫切性。首先,它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咎辞职制度给人最大的启示在于对我国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没有“退出机制”的思考。<WP=42>引咎辞职制度的推行,无疑为干部制度改革吹进了一股清新之风,为退出机制的确立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对那些能力一般、业绩平平或者有轻微的失职、渎职及下属有明显过失、重大错误的官员,我国已有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中的退休、调离、辞职以及比较严厉的开除等都显得无能为力。而引咎辞职制作为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好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憾。没有健全的有效的退出机制就没有压力和竞争,在这种状态下的领导干部,无论是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势必会出现退化。其次,它是尊重“民意”、塑造政府良好公众形象的有效手段。推行引咎辞职制度,让那些“在其位并不谋其政”或者谋不好政的领导干部失去呆下去的群众基础和制度保护,在外部舆论和内心道德的谴责下,主动地从现职上退下来,这正是对“民意”的尊重,同时政府也因此树立了自己良好的公众形象。再次,它是建立责任政府,加强行政监控的必要措施。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很重要的一条就应是一个能够接受人民问责的政府,而责任政府必然要求责任行政。引咎辞职制度是对现有行政监控机制的必要补缺,它将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纳入到监控的范围,让有“咎”的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使领导干部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行政监控之下。最后,它是落实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战略的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重视领导干部的“官德”建设,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领导干部的各种言行,但从目前执行效果来看并不容乐观。当务之急是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升“官德”水平,营造实施引咎辞职制度的良好环境。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旨在分析当前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引咎辞职制度毕竟还处于新的尝试阶段,由于理论认识还不够深入,制度建设有待完善,所以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有咎不辞”、<WP=43>“有咎难辞”、“一辞了事”的不良问题和现象。究其原因在于:一是操作标准、操作方式、操作程序还不健全。“引咎辞职”从本质上讲是领导干部的自纠、自律,对领导干部是一种软约束。所以,一些地区就引咎辞职标准制定的“硬指标”,也决非是一种明智和科学的工作方式。二是缺乏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这里既有自身设计上的不充分,更有诸多辅助制度上的缺失和缺陷。首先,是岗位责任制不健全。其次,在我们的行政运行机制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往往没有得到明确区分。最后,是政治生活和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不高。三是缺少法律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配套措施的支撑。相反,实行引咎辞职制度也可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等配套措施自身的顺利实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衔接、互相促进。因此,要使引咎辞职制度真正得到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只要监督机制健全,官员隐咎的手段再狡猾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而这正是目前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欠缺之处。四是责任意识、民主观念的缺失。首先,是责任意识的缺失。这种薄弱的责任意识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目前我国的一些国家和政府部门,总的说还没有一种敢于承担责任的意识,仍然有一种“国家不可能为非”的观念,这最集中地表现在关于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赔偿和责任追究问题上;第二个层面是紧随着第一个层面而来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也部分地存在着缺失;其次,是民主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