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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财产,农民对土地有一种天然的依赖。尤其是国家近几年针对“三农”及农村土地的优惠政策和大力扶持,更使得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空前高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和土地大省,此类案件更是繁多,影响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的稳定。承包主体和承包方式的变化,也使得这类纠纷的类型更加复杂多样,解决这类纠纷的难度也加大了。同时,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其特殊性,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面临巨大的挑战。黑龙江省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有诉讼主体上的新型化、纠纷造成的影响大、纠纷的发生受农业政策的影响大等特点。黑龙江省解决这类纠纷的主要是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在黑龙江省实践中,纠纷解决呈现出以下特点:纠纷解决手段难于应对复杂的纠纷类型、结果处理不当带来群体诉讼、立法的不完善限制了解决方式作用的发挥等。各类纠纷解决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诉讼方式,诉讼方式的对抗性特征不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容易造成案结事不了的后果;诉讼结果易受到各种因素干扰;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程序复杂、结果难以执行等特点;审判中的实体操作问题及困难。而在非诉方式中同样存在很多问题,和解的随意性大,调解结果未必合法;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素质较低、公正性不强;仲裁缺乏配套的制度和设施;而且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不合理。对此,结合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现状,笔者提出了对上述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对策的完善建议。要使调解方法贯穿诉讼方式和非诉方式的始终,使调解成为这类纠纷的主要工作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以调解为中心的非诉方式取代诉讼方式,也不意味着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排斥以调解为主的工作方法。诉讼依然是解决纠纷最权威的手段,同时也是非诉机制的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和后盾。诉讼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首先要完善诉讼机制在解决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作用,在这方面要完善相关立法、密切立法与政策的衔接;设立调解法官,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完善非诉机制在解决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仲裁的作用;引入行政调解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强诉讼方式与非诉方式的衔接和配合,主要是处理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配合、处理好行政调解和诉讼的衔接和配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