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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建筑市场,“阴阳合同”并存已成为公开的秘密,“阴阳合同”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根源之一。由于我国当前建筑市场的发育还不完善,体制和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建筑市场主体缺乏契约信用风险意识、履约意识较为薄弱,加上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等原因,签订“阴阳合同”成为部分建筑开发商和承建商规避政府监管,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而“阴阳合同”的签订又带来了诸如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款久拖不付、违法分包、转包和拖欠甚至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这不仅给整个建筑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严重损害了作为弱者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研究我国当前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阴阳合同”问题,无论对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建筑市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而要根除“阴阳合同”,仅仅依靠《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缔造一个讲求缔约信用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的履约担保制度和契约信用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产生。全文共分以下四各部分:第一部分,基于“阴阳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之阐释,阐述了“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首先,对“建设工程合同”和“阴阳合同”的概念进行的界定,并对“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其次,通过对“阳合同”与“阴合同”进行对比,阐明了“阴合同”的主要特征。最后从“垫资”、“压价”、“肢解发包”等方面,揭示了“阴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即当事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阴阳合同”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效力。“阴阳合同”通过“阳合同”欺骗政府监管,而通过“阴合同”降低建筑商的建筑资质、压低承建费用、迫使承建商垫资、延长付款期间等,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导致大量的分包和转包情况发生;致使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款久托不付以致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关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机构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倾向于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即“阴合同”有效;但近年来则将“阳合同”视为结算的根据,即倾向于“阳合同”有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三部分,解读我国当前规制“阴阳合同”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即结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剖析我国目前规制“阴阳合同”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均未对如何规制“阴阳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如何规制“阴阳合同”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四部分,论述消除“阴合同”的基本举措。要从根本上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应当通过建立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以及工程担保制度,打造一个契约信用至上的环境,从源头上铲除“阴阳合同”签订的土壤。仅就建立工程契约信用制度而言,首先,要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有力、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信用关系的健康发展;其次,应加大对建筑市场上失信、弄虚作假者的打击力度,提高失信的成本;再次,建立起建设工程契约双方长效重复博弈机制,降低交易欺骗的可能性。最后,加大建设工程合同监管的力度,建立企业合同公示制度,提高企业的契约信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