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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作为规范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从1933年产生至今的80年中,在国际贸易界、银行界、法律界等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80年中,国际商会作为UCP的编撰部门,不断联合银行、运输业、保险业、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对UCP条款进行加工和完善。尽管国际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在信用证实务中,UCP为法院判决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在这些行业内将UCP作为信用证业务的“宝典”。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络日益密切,在信用证业务中发生的摩擦也随之上升,1994年的UCP500出版物已无法满足当下的贸易需求,所以历时四年修订的UCP600应运而生,并于2007年7月1日生效。最终整合成的UCP600,在条款数量上有所缩减,内容较UCP500更加丰富、严谨,并增加一些对于解决摩擦较为有效的规范性条款,删除了一些模棱两可或容易引起理解误差的内容。 本文将从银行实务角度出发,从UCP600与UCP500的差异入手,对本次UCP600新增加的条款或内容,以及变更较大、对银行实务影响深远的条款或内容进行分析,附以银行做法举例说明,提醒银行由于UCP600内容变更造成的影响及注意事项,最终帮助银行避免在实务操作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