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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快速发展阶段,而制约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土地要素的供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粗放且人均面积较大,集体土地入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城镇化的发展,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的整体平衡,使得建设用地最大限度被利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明了新的改革方向。201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土地改革试点,这标志着农地入市已经拉开破冰之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是重要环节,关系到利益的再分配,集体资产不受损失以及《决定》中"合理提高个人收入"的实施。研究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可以为试点工作以及将来入市出台相关细则提供理论参考。因此,本文选取东北三省试点地区的作为研究区域,即黑龙江省安达市、吉林省九台区、辽宁省海城市。以土地产权理论、地租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以及博弈理论作为理论基础,运用文献收集、座谈访问、调查问卷和模型分析法对收益分配主体和收益分配比例进行研究。收益分配比例研究,在理论上,从博弈论Shapley值法和发展权两个角度构建收益分配比例模型并进行收益分配比例测算;在研究区实践上,对研究区入市收益分配办法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收益分配主体满意度调查,得出具体实践的收益分配比例。将理论结果与实践结果对比分析,最终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本研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主体确定为县级政府、村委会、农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在理论上,得出基于博弈论Shapley值法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为县级政府26.16%,村委会41.42%,农民32.42%。得出基于发展权理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为县级政府24.04%,村委会35.71%,农民40.25%。得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的理论结果为:县级政府25.10%;村委会38.57%;农民36.34%。在研究区的实践上,海城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为:政府30%;集体14%;农民56%。九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为:政府50%;集体25%;农民25%。安达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为:政府20%;集体40%;农民40%。在以理论值为主,结合实践结果及收益分配主体的满意度,对理论值进行调整后,得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为:县级政府20%-25%;村委会30%-35%;农民 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