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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源地的德国,学界对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研究先后存在过注意义务说、自我答责说、以及被害人的承诺说等多种观点,并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即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分为自我危险化的参与和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两种。在自我危险化的参与问题上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理论进行分析,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问题上用被害人承诺的思路来解释。近年来兴起的客观归责学说另辟蹊径,以全新的角度和思路作为研究的起点,但是仍然存在诸如理论范围不确定、在对待某些特殊问题时解释力度不够等不足。现今的各种学说理论,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都不够详尽,对待部分特殊问题的解释也略显牵强,始终未能找到较为完善的理论。本文立足于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的立法与司法现实,尝试以对犯罪事实的支配力大小作为基础来进行考察,试图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立法等提供更为合适的选择路径。第一部分: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概述。主要介绍学界对于这一理论含义的差别认知,对各种理论进行简短的分析,在此基础得出较为全面的含义。对危险接受问题进行分类,以期为后文从不同的理论角度进行解释与反驳做出铺垫。第二部分:文章指出了理论界对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的认知乱象,即国内外的诸多司法判决错将判例作为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理论定位不清、解释力不足,对于损害后果未予区分等造成理论上的争端。通过系统的梳理为这一理论的正本溯源提供帮助。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对于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的不同理论,例如被害人承诺理论、自我答责理论、被害人信条学说、共同犯罪理论等。在阐述的过程中分析各种学说的利弊,以求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之上更好的解释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第四部分:本文的核心部分,建立在现有共同犯罪理论之上,全面阐述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解释危险接受问题的路径和方法。针对其他各种学说解释这一问题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解决路径,并对现今的共同犯罪理论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应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危险接受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