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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自治规则是行业协会基于自治权而整体设计、自行制定,用以调整其组织结构及处理行业事务的规则的总和。它是行业协会进行自治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规范组织成员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自治规则具有制定主体的特殊性、行业性、效力来源上的特殊性、自治性、有限的强制性等特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行业协会自治规则分为法律性自治规则与非法律性自治规则、成文自治规则与非成文自治规则、基本自治规则与单项自治规则。行业协会自治规则的形式包括行业协会章程、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内容上包括组织规范、行为规范、惩罚规范、争端解决规范。行业协会自治规则的形成、变更、废止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行业协会自治规则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具有很强的互动性,但有时也可能形成对法的消极影响。行业协会自治规则在性质上属于民间法,其效力可能涉及到行业协会成员、非行业协会成员以及行业外部人员。行业协会自治规则具有间接效力,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援引。部分行业协会自治规则有一定的执行力,根据这些行业协会自治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强制执行。应该对行业协会自治规则在内容、形式、变动、实施上进行法律调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应该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