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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其中,对刑事强制措施中刑事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正,是较为引人注意的一个修正热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的刑事监视居住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固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及遵守法定义务,并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监视,对其人身自由限制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监视居住制度与刑事拘留、刑事逮捕等羁押类强制措施不同,刑事监视居住制度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有着其不可代替的作用,与我国立法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原则是相符合的。我国的刑事监视居住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受到革命根据地的现实基础和物质条件的制约,其不具备大量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能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当时的中央政府根据现实情况创设了监视居住这一措施。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和解放区政府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考虑,继承和发扬了该种刑事强制措施。经过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再次对监视居住进行了立法确认。我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学术著作,研究刑事监视居住制度存废之纷争等问题,运用对比分析法、辩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及相应的逻辑推理等方法,围绕刑事监视居住制度在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及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从分析刑事监视居住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然后比较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刑事监视居住制度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从刑事监视居住制度的“度”、“量”、“衡”三个层面理解,最终,创新的得出刑事监视居住制度“度”、“量”、“衡”的研究结论:“度”即制度,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就不可能有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基础;“量”即系统,全面而又环环相扣的系统是设置监视居住的制度土壤;“衡”即制衡,任何一项制度不仅不能存在各项措施之间的冲突,而且必须保证各项措施之间要相互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