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视角下的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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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有着很大的影响。在执法时民间法与国家法存在着许多冲突,其中民间财产继承规则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尤为典型,如何处理这些冲突众多学者颇有争论。本文通过对具体民间财产继承规则的剖析,对民间财产继承规则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加以分析与探究,以求为推进我国法治的进程尽自己的一份努力。本文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对民间法与民间财产继承规则进行了概述。 介绍了学者们对民间法的各种不同的界定。笔者的观点是:民间法是历史形成的,有相对公平、稳定性,在一定范围内达成一定利益的平衡并形成一种稳定的秩序,而为一定区域内的群众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主流的道德理念。 民间财产继承规则的形成与生产力发展和男女经济地位的变化有关,但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民间财产继承规则的存在是有其客观原因的。在现今的中国,因为宗法性质的财产继承已形成一个稳定的利益平衡系统,在民间不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思想观念上,都还有民间财产继承规则存在的基础,民间财产继承规则的存在有其必然性。 第二部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对民间财产继承规则进行分析。 对于民间一些干涉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的现象,有公平、公正因素在其内,其实质是一个利益的再分配、再平衡过程。对“分家析产”的性质,继承法与民间财产继承规则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具有不同理解。在民间,“承嗣”及“摔盆”、“打幡”与财产继承权有一定的关联,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其存在有一定的原因,同时也具有契约性质。“父债子还”是对债权人的利益的维护,但从权利义务相平衡方面来说对继承人是极不公平的。从交易的方便、快捷等方面考虑,国家法将“父债子还”限定在特定情况之下。“第三者”的介入不可避免地会给家庭及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混乱,但这不应作为剥夺“第三者”获得合法继承权利的理由。这种将法律建构在道德和个人一时冲动上的“法制”,其结果会导致整个法律秩序的崩塌和社会关系的混乱。而“第三者”本身也有一定的付出,“第三者”获得继承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道德因其不具有确定性,在执行中很容易就沦落为部分民众或媒体所认为的正义,从而对法治造成破坏。 第三部分对继承法与民间财产继承规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在立法上,继承法要吸收、借鉴民间财产继承规则。在执法中,二者发生冲突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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