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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旨在解决客观执行不能条件下申请执行人的生存问题,是司法救助的新形式。目前,该制度面临两大困境:一是缺乏理论支撑,缺少合理性与必要性论证;二是未形成统一规定,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做法千差万别、效果好坏不一。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论证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与现实基础,并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形成这一制度的完善构想。除去引文和结语,全文共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一般原理。该部分的写作首先从概念入手,厘清人们对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认识,并着重阐述这一制度的目的、适用条件及垫付特征三个容易误解的问题;其次讨论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性质,比较了司法救助说、社会救助说、独立制度说的不同,论证了司法救助说的合理性,认为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新形势下司法救助的制度创新;最后明确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功能定位,从对当事人、对执行、对司法、对社会四个角度阐明了该制度的功能与意义。第二部分是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基础研究,主要展开法理基础与现实基础的讨论。在法理基础部分的讨论中,认为国家责任理论与风险均沾思想不足以支撑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而应以社会福利理论、利益均衡理论、回应型法理念共同作为法理基础;在现实基础部分,讨论了执行救助基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威胁了申请执行人的生存,司法实践需要一项制度解决这个问题,而能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只有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即该制度是不可替代的。此外,国家的政策与现行社会治安模式都从不同方面对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提供了支持。第三部分为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现状考察部分。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为制度的实证研究,主要考察各地的制度规定。在制定了省级统一规定的地区选取了北京市、云南省以为代表,在未制定统一规定的地区选取了9个作为考察对象,其中东部地区2个为浙江绍兴与福建厦门,中部地区4个为河南洛阳、安徽阜阳市颍东区、湖南石门与湖北宜都,西部3个为重庆沙坪坝、广西南宁与陕西富源,基本可以反映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在全国的总体发展情况。第二小部分为典型案例的考察部分。文章选取了云南宣威“徐天华、晏双凤”案与重庆荣昌“翁东鸿”案,通过对案情、执行过程、执行结果、救助情况、司法效果的比较,找出存在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第四部分为我国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构想。首先论证以立法形式提供刚性支持的必要性,随后从五个方面对如何完善展开论述。在资金来源方面,主张包括政府财政预算、诉讼费用、执行罚金、社会捐款及慈善款项、社区服务收入、基金的孳息及回收,最大限度地拓展资金来源。在适用条件方面,从对案件类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法院三方面限制入手,详细论证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适用条件。在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部分,认为发放机构应包括领导机构、决策机构与实施机构;以执行标的额为依据设立标准,并确立上下限;对申请、审查、决定、发放四大程序设置不同要求;同时做好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在执行救助基金的扣除部分,着重讨论了执行救助基金应该优先扣除还是最后扣除的问题。在对恶意骗取执行救助基金行为的制裁部分,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以“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行为人进行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266条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