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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工业化的结果,社会保障的作用是通过再分配尽可能的维护社会公平。从19世纪上半叶的《济贫法》到1945年贝弗里奇从“摇篮到坟墓”一整套福利体系都是用收入再分配的方法力图实现收入均等化,达成结果公平。而公平作为社会保障的首要价值,它的价值取向总是同一定社会制度相联系,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到近现代的阿马蒂亚·森、罗尔斯以及马克思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做了不同的阐述。这些公平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马克思历史观下的公平观与西方学者不同,是基于一定生产关系之上的,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和相对性。而西方学者的公平观则是基于社会基础道德、自由与平等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的,具有决对性。但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保障和公平的关系,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道德准则而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公平得以实现的载体,只有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两者是相互辩证的关系。从马克思历史观下来判断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公平有三个原则,即历史性、具体性、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原则。用马克思历史观下的公平原则来审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发现有三方面的差异,即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不公平、区域社会保障制度不公平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不公平。对三者进行分析发现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内容和范围差异大、筹资和管理结构不同、待遇水平不同。由历史分工不同造成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分割,随着经济发展土地发生流转,已经阻碍了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开放以来的物质成果。户籍制度的限制阻碍了城乡之间的流动,因此必须打破城乡流动限制,才能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区域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水平、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和替代率上不均衡。随着就业结构的变化、户籍制度的逐步放开,社会保障资金转移的困难阻碍了劳动者之间合理流动,不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同群体在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上差距较大,这是历史形成的。但目前双轨制的并轨实现有其难度。面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我们一方面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一体化,另一方面要协调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区域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要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最后实现全国社会保障统筹。在群体社会保障制度不公平方面,除了明确责任分担以外还要坚持基础养老金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