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招标和定价是医改的争议问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作为降低药价、让利于民和阳光招标、采购,纠正不正之风,打击医院进药、用药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的政策手段,得到卫生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支持,并加以推广。然而,从2000年实施以来,其实际效果并没达到预期目的,相反还产生不少令人侧目的不良效果,暴露出诸多缺陷,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医院的用药、病人的看病都造成相当大的困扰,甚至引发对这一制度基本价值的质疑,集中招标采购带来了“三方不满意”,即医院不满意、企业不满意、患者不满意。12010年7月,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等国家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但是,在工作规范中却回避了药品招标价格管理问题、对招标机构责任的规定、中标合同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监督机关责任等规定,这将直接导致药品价格体系混乱和购销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性质、流程、违约责任、监管机制等现状认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履行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而药品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国家发改委、物价局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进行审核和制定。因此,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药品进行招标时不应以中标为前提对药品进行降价,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超职权范围对药品降价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复杂性,不能简单采用“降价”作为医改的重心,忽视药品质量而无限压价的过激行为,直接造成一些质量优先的高价药品的消失,使得药品招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施现状分析”,介绍了我国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在各地实施的过程和现状。第二章“上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重点介绍和分析上海市在2010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招标工作中的具体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完善建议”,从法学角度分析和建议药品招标采购制度需要完善和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