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破产和解制度属于一种破产预防及再建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专章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然而,我国企业破产和解制度采用传统型破产和解的立法理念,在现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状况下,其局限性致使制度功能难以实现。因此需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和解制度进行变革与完善。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性质、历史沿革及各国立法模式等进行了阐述,从而提出破产和解制度主要具有破产预防、促进债务人再建、实现债权人长远利益最大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主要功能。而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新旧两部破产法中的破产和解制度进行了简要阐释,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和解制度功能实现的障碍。本文第三部分,笔者采用比较法的视角,主要选取了日本《民事再生法》、美国商事重整及庭外重组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商会和解等相关立法进行介绍及分析,并结合比较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从而得出一些可供我国企业破产和解制度参考的理念及制度,为解决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功能实现的障碍提供了经验与方案。通过上述分析比较,笔者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对我国企业破产和解制度完善与变革的构想。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破产和解制度应革新为一种以积极的破产预防理念为核心,司法干预少,程序简便灵活,成本相对低廉的,适用于中小型企业或者债务结构相对简单企业的破产再建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