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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在我国历史上存在已久,尽管这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都为其治理做了大量工作,但这边拆、那边建,屡禁不止的违法建筑已成为城市发展建设中的一大顽症。而且近年来,在行政领域中,因强制拆违而引发官民冲突、甚至流血事件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违法建筑治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原因造成的。同时,在私法领域中,因违法建筑的出租、转让等引发民事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然而,查阅我国涉及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等各效力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笔者发现,大多都是从行政法领域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整治的,民法部门则不承认违法建筑上存在任何私法权利,不进行任何保护。诚然,违法建筑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违法建筑也是消耗了物力、人力等大量社会资源而形成的客观存在,在被拆除之前也深刻地影响着建造者的经济生活,因此在私法领域应对其予以一定的保护。综上,无论是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关于违法建筑都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探讨。故,本文尝试从公法与私法两个角度对违法建筑进行综合分析:私法上,探讨违法建筑上设立不动产所有权的可行性;公法上,分析我国现行违法建筑治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概况来说,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介绍违法建筑的界定。违法建筑虽是人们经常听到、用到的一个词汇,但对其法律概念和判定标准,我国立法上却从未作出过明确规定,学理上也众说纷纭。本文中,笔者从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的关系入手,对违法建筑给出了极为广义的定义。同时,在目前流行的“两实质一形式”要件基础上,笔者增加了“经行政机关必要程序确认”这一程序要件,即主张“两实质一形式一程序”要件说。第二部分,探讨违法建筑的私法权利问题。在对无所有权说、建筑材料动产所有权说、占有状态说、占有权说、不动产所有权说等学说分别予以简单介绍和评述后,笔者提出了违法建造人对其所建违法建筑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可行性探讨,并从公法对私法的限制、登记作为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的适用范围、违法建筑的财产价值、以及我国历史上的做法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本文分析了违法建筑的公法治理问题。这一章又分为三节内容,第一节介绍违法建筑治理的立法现状及行政法上对违法建筑的五种治理措施。第二节,着重探讨频频引发官民冲突的强制拆违程序中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实施范围及对违法建筑的追究时效等问题。第三节,则在前两节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治理经验的比较借鉴,对我国的违法建筑治理制度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一,整合行政管理权力,建立行政机关联动协调机制。二,改变粗暴的执法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违法建造人提供人性化援助。三,建立公众参与的违法建筑举报、查处、咨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