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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依据法律规定,受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和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特殊保护,其房屋租赁权呈现出物权化的趋势。然而在实践交易中,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权又缺乏物权公示的保护,以致其极易引发与房屋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权利,因其权利边界存在模糊性、不确定性而引起的权利之间不和谐、矛盾状态。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关系中即存权利之间的边界有的已经明确规定,而有的尚存在模糊、空白区域。正是由于这些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我们需要在权利冲突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去认定和解决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权利冲突。本文一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关于房屋租赁关系中权利冲突基础理论的探讨,主要围绕房屋租赁关系中权利冲突的概念、本质展开讨论。对于房屋租赁关系中权利冲突的界定,本文引用了学界主流观点,即从“权利边界”的视角来认识房屋租赁关系中权利冲突,将其界定为在房屋这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的租赁权与其他法律权利,因法律未作规定或界定不明确所导致的权利之间边界模糊,而产生的不和谐、矛盾状态。因而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对权利边界未作规定或界定不明确,本质是利益和意志的冲突。第二章在认识权利冲突的基础上,得出房屋租赁关系中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来确定前提;其次,在立法途径、司法途径、私法自治的途径中择一解决。第三章是在综合分析各类案例、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房屋租赁关系中权利冲突的认定。在实践中,不动产房屋之上除存在租赁关系之外,还可能同时存在抵押关系、共有关系和转租关系,因而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可能与房屋所有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共有人以及次承租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本文将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分为三大类进行讨论:一是房屋租赁权与所有权冲突关系的认定;二是房屋租赁关系中优先购买权与所有权冲突关系的认定;三是租赁关系之下法定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关系的认定。最后得出,唯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权与所有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间存在权利冲突,需要解决。第四章是在第二章所得出的结论上,运用第一章关于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理论,对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权与所有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予以解决。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权利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司法以及私法自治的途径予以解决。私法自治的途径是最佳选择,然而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需要现实中的磋商洽谈,属于当事人自我解决的范围。因而,本文主要从立法与司法途径上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进行说明,并辅以利益衡量与价值选择来划分权利边界,以供立法与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