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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特别没收程序")。在严格的程序限定下,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可以不经定罪,对与犯罪相关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在很大程度上,中国追逃追赃的力度得到增强,效率得到提高,尤其是通过加大追赃力度促进追逃的顺利开展,值得肯定。特别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涌现出一些成功案例,比如"李华波案"。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于特别没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同样无法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立法对于特别没收程序的性质、证明标准、举证责任、违法所得的界定、权利的救济途径等,仍然需要补强。放眼世界,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以下简称"《犯罪收益追缴法》")、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以下简称"《犯罪收益追缴法》"),都为完善我国的特别没收程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