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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条件,房地产质量的优劣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任何经济行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由于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等,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房地产业虽呈现迅猛发展的良好势头,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有些问题在局部范围内的反应还比较突出,这些不和谐的因素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生产要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务院18号文件《国务院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重新肯定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进一步肯定了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贡献。但在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掌握信息不对称,使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问题时有发生。其表现一是有些开发商利用别家的许可证来销售自己的房地产;二是有的开发商因为资金紧缺,可能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同向银行抵押贷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银行允许对外销售的承诺,消费者购买的房地产将因为被设定了抵押权而无法按照取得房产证,而消费者对此却毫不知情;三是对于消费者受开发商的先期广告吸引买房,最终交房后却与先前承诺不一致所引起的纠纷没有相关规定。四是预售时对开发商何时进行备案没有规定或言之模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五是房产证的办理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主要由房地产商说了算,而且房地产商如果出现违约,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没有相应的法规可以制约。六是由于主管部门行业保护且监管不力,现行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赋予开发商过多的权力,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大量的“霸王条款”。造成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是购房人的消费心理不成熟和相关知识的馈乏以及开发商对于私有信息的独占。 其次,由于政府缺乏必要的宏观引导和调控管理,造成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产品结构不合理,高端产品与中低端产品的比例关系不够正常和协调,市场供应主体是中高档商品住宅,高档商品房不断积压,而经济适用房和低档房则供不应求。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过多,造成“挖资金、抢地皮”的状况,既不符合规模经济的原则,亦会造成开发成本上升,从而抬高了商品房的价格。其次,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应有的市场调查和预测,盲目追求高档商品房的超额利润,致使一些高标准、高回报的项目过热,而对供需矛盾最紧张且受广大居民欢迎的中低档房投资意向冷淡,结果既加大了房地产供应结构的不合理矛盾,也增加了市场风险。二是市场结构不合理,住房一手市场与二手市场的比例关系不够正常和协调,住房的二级市场发展滞后,仍存在着诸如交易手续繁杂、市场开放不均衡、信息渠道不畅通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第三,在宏观发展上也存在着问题。一是局部地区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的主要原因是需求拉动、成本推动、炒作带动及相关税费过高。二是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有待拓宽和规范。当前大部分开发资金来源于银行,风险被过多地配置在了银行头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是通过房地产市场的调节来实现的,这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因此政府必须作为第三方参与到房地产交换这一行为中,通过各种手段适度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针对商品房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凡方面进行整顿:一是完善保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配套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商品房市场的全面整顿,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诚信机制。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是培育发达的中介行业,建立起能使信息达到对称的机制。五是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购房。 解决房地产业结构性矛盾,己成为我国房地产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要从两方面解决这一矛盾:一是尽快建立房地产综合信息中心,为房地产市场指好方向。政府应通过发布权威信息,正确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市场需求的产品,直接、间接通过多种方式干预房地产经营活动,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控制高档住房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二是大力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存量房转让)。要进一步搞活流通环节,鼓励居民换购住房,形成合理的住房“梯级消费”体系。 政府除通过对宏观经济的调节来诱导房地产业的发展外,还通过行使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利,直接干预房地产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