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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作为一种暴力犯罪,与故意伤害、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的自然犯罪一样由来已久,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已逐步对其犯罪的手段、目的等表现形式形成了稳定的认识。非法拘禁罪是从1979年刑法沿用至今的罪名,源于宪法确立的公民人身自由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刑法理论界有人称之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诚然,两罪在法益侵害、行为表现、主体、罪过形式等都存在竞合的空间,如不仔细辨别容易导致实践中罚不当罪、轻罪重判的法律后果。本文结合两则典型案例,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对绑架者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探讨:第一部分,案由、案情及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介绍两则案例的案情,并由此提炼出争议焦点:索取债务与勒索财物的目的应当如何理解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客体是否一致,客观行为有无区别。第二部分,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笔者从我国刑事实然法的角度分别对两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对理论界分歧较大的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现实的自由说更符合非法拘禁罪对自由的理解;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绑架罪应该是复杂客体复行为犯,侵害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人身权利和第三者的自决权。其次,依据上述对两罪犯罪构成的分析,系统的阐述两罪区别和联系。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主观上也难以把握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之间的区别进行探讨。着重解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提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可以纳入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条款,两者区别应从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以两罪的犯罪性质为主,并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的性质,依照主客观方面相统一的原则综合把握。第三部分,对案件的评析及延伸思考。笔者引出原案例控辩双方的观点及理由,并对两则案例进行评析。最后阐述由此引发的关联思考,诱骗可以成为绑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建议理顺绑架罪刑罚的逻辑顺序,合理调配法定刑,以利于适应实践中打击各类劫持人质犯罪与勒索性绑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