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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者们对于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研究主要是对于对目前已有事例的案例分析,缺乏对系统的理论整合研究。同时,关于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群众性体育赛事这一重要领域目前还是一片空白。因此,本研究基于国家体育总局在江苏、江西、宁夏、新疆四省区开展体育社会组织服务全民健身试点工作的内容,对四省区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群众性体育赛事展开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以期对体育社会组织更好地承接赛事活动提出创新路径,并产生现实意义。本研究基于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历史背景,由此入手,以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群众性体育赛事为研究对象,以委托代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采用实地调查法、问卷法、访谈法等多项研究方法,将“群众性体育赛事”相关理论进行界定分析和整合,通过对四省区政府向各类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经费使用、购买内容与范围、购买效果、评估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概括和总结取得的成效、具体论证了政府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群众性体育赛事存在财政制度导致资金拨付和使用困难、赛事活动开展类型尚显单一、部分单位无明确的赛事活动开展安排、有关法律法规滞后、体育社会组织缺乏足够谈判能力难以对接政府部门的需求等问题,得出了当前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已经逐步体现出与其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相契合的很多积极作用;政府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群众性体育赛事使购买主客体间相互受益、正逐渐形成一个自主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网络;大部分体育社会组织缺乏“造血”机制等结论。提出了明确购买主客体间的权责,建立平等契约、政府部门从法律、财政等方面健全制度化保障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出台体育社会组织的扶持和培育政策,力争在资金、税收、项目等方面向体育社会组织倾斜、结合实际情况,规范政府部门购买赛事的流程、根据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制定不同方案等建议。本文以此一系列活动来完善我国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理论,总结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促进该种模式在尽快成熟的情况下向其他省份复制和推广,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群众性体育赛事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