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的流通,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有重要意义。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做了统一的规定,该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不动产物权处分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的案例各不相同,理论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适用,相关制度的配套也存在争议,以上这些有必要深入探讨。本文从该制度的相关概念、历史渊源、设立基础出发,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结合我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对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制度框架。这篇论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论,介绍了该制度的相关概念,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性质,善意取得的渊源,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为后文的论述的展开做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对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例及登记状况的阐释,比较了各国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立法情况,通过比较分析法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状况和登记制度加以描述。第三部分,该部分对理论界存在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理论分歧进行阐释,且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价值基础。第四部分,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进行论述,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不一致即登记错误,不动产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已经进行了登记四个要件。第五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以及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善意第三人三者之间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针对立法存在将不动产与动产不加区分一体化规定、善意标准、登记配套制度薄弱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