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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研究不当得利必须以正确认识不当得利的核心——无法律上原因为前提。对于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标准,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为了正确认识不当得利,笔者特写此文,详细回答了什么是无法律上原因及如何判断无法律上原因的问题,希望能为认识不当得利制度之无法律上原因提供一个较为周详和富有条理的解析。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有三章。本文的第一部分阐释了无法律上原因的含义,并以比较的方法对“统一说”和“非统一说”进行了评价,提出应采非统一说的观点,以类型化的思路,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并对两种类型的无法律上原因分别探究其判断依据。在不当得利类型化的基础上,本文对各类型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也就是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内容。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给付、原因理论、给付原因等的分析,提出给付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系指客观给付原因的欠缺。同时区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对客观给付原因的欠缺与给付不当得利成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了更好的理解该判断标准,本文还借以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分析,有条理地展示了客观给付原因欠缺的表现形式。第三部分则论述了在非给付不当得利中,有无法律上原因具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即是否欠缺财产利益归属的资格。通常情况下,无权利即欠缺财产利益归属的资格,但在法定取得制度下却需另行判定,对此,特以举例的方法,通过对善意取得和添附取得的分析,得出法定取得制度下确定财产利益归属资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