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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仲裁权性质为研究路径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首先本文基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而又良性互动的理论框架,追根溯源地对仲裁权的性质作了全面深入的剖析,论证了仲裁权的性质是契约授权性与权力庇护性的复合。契约授权性根源于市民社会,体现出的是私法自治与独立精神,是仲裁权的本质属性;权力庇护性则诞生于市民社会由于过度自由发展而导致自发秩序的混乱与崩坏,无法在其内部获得规范与整肃,不得不转向外部寻求政治国家的权力庇护,借助国家权力的强大力量来消弭其自身内部的冲突的背景下,是仲裁基于自我完善与发展的需要而后天生成的属性。接着,本文论证了仲裁权自然天成的契约授权性与后天发展的权力庇护性的复合,深刻反映出的是仲裁权与国家司法权的动态平衡的微妙关系,同时这一关系又映射出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复杂关系。在上述关系的共同作用下,决定了仲裁司法审查的必要性、范围与程度。最后,本文在此一框架下确立出仲裁司法审查的原则并对司法审查的内容进行了梳理与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