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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公民特别是老年人往往遭受病魔的侵袭甚至是遭受不治之症的折磨。由于当前的法律现状,一些不堪忍受病痛缠身的患者将安乐死置于隐性的状态。但从近年来发生的“安乐死”案例可知,隐性状态并不能完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会出现另外的一些弊端,由此为安乐死立法显得日益重要。然而由于安乐死涉及医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方面内容且争论比较大,所以各学者对安乐死是否应立法莫衷一是。因此,到底该不该为安乐死立法,以及如何立法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提出。具体包括安乐死的概念和特征、安乐死的分类以及安乐死在各国的现状。首先对安乐死的概念、特征加以介绍并对安乐死分类进行了探讨。其次文章介绍了各国乐死立法与实践。通过我国大陆发生的“安乐死”案例以及现实生活对安乐死的态度,指出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必要性。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学界对安乐死的伦理学争论。伦理界对安乐死的争论主要体现在生命价值观、家庭伦理和医学伦理三方面。首先在生命价值观方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生命不仅仅是活着更应该是活得有质量有价值。其次在家庭伦理方面,安乐死从绝症患者的角度出发解决其不可忍受之痛,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实质。对患者本人来说,尊重其本人的意志让其安乐的死去也符合传统的孝道。再次,现代医学伦理认识到医学不仅应治病救人,也应该减轻患者的病痛。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安乐死的法学探讨。首先,依据相关刑法理论分析指出安乐死不构成犯罪。其次,论证了安乐死实质上属于生命权的有限支配权能。通过对生命权的支配权能的分析,指出生命权具有有限支配性,以此论证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选择死亡的权利。最后,从人的本质出发认定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是人作为人所必需拥有的权利。患者寻求安乐死是对其尊严的维护,是对其自由意志的行使。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安乐死制度设计的构想。本章主要是从安乐死的申请制度、审查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方面进行的设计。尽管为安乐死立法会存在一些消极的现象,但是这不是安乐死本身导致的,任何事物都两面性,相信我们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上加以规制,将会更好的发挥安乐死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