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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次贷危机以来,国际上各大经济体深入地探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这一议题,以加强国际合作和更广泛的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是,由于几大经济体在核心观点上的冲突,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的共识只停留在一个相对低限度的级别,分歧仍然是核心经济体之间的主流状态。这些分歧也间接地反映到了核心经济体在其内部的改革方案上,从机构的设置上来说,欧盟考虑到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相互交织的问题,设立了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其下设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和欧洲监管局分别掌管宏观监管权和微观监管权。从具体制度来说,欧盟2012年开始施行的《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消费者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两部议案设立了一个全局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将现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整合和统一,并开辟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在线处理程序,以统一的申请程序和监管规则进行规制,使欧洲经济体的ADR机制形成了一套立体化体系。2012年9月通过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 II)对市场透明度制度进行了完善。MiFID II将透明度的监管延伸到包括“暗池”的有组织的交易设施。提供投资建议的基本要素拓展到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出的投资意见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对投资者的适合性具备长效的评估机制等方面。MiFID II还赋予成员国和相关欧洲金融监管机构在相应法定情形出现的条件下禁止金融产品的发售的权力。在将欧盟的改革经验与美国和我国进行对比之后,可以看出:欧盟的改革循序渐进且不断调整。宏观监管权和微观监管权的划分,可以使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加细致、减少监管主体滥用权力。欧盟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设计上更为周全,并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增加了对细节的完善。结合我国的背景和客观条件,在进行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时,应在优化改革程序的同时,采取两种思路。一是对已存在框架的制度,应以拾遗补缺的方式逐步整合和完善。尤其对“了解你的客户”、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等部分做出改良。二是对框架还比较薄弱的制度,应以高屋建瓴的方式予以构建。本文重点讨论了建立立体化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整合现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案,期望最终能够通过这两种改革的思路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逐步完善。